(2009)川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王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王春荣,蒲丽华,淄博宝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76号。负责人:王学军,行长。被执行人王春荣,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淄川区洪山镇蒲家村人。被执行人蒲丽华,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淄川区洪山镇蒲家村人。被执行人淄博宝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蒲长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荣、蒲丽华、淄博宝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