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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山区牛腾志建材经营部与云南大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山区牛腾志建材经营部,云南大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974号原告:钟山区牛腾志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七十三大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90MA6DRTE56E。登记经营者:牛腾志,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号*栋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5********。实际经营者:牛淇鹏,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号*栋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9********。被告:云南大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A区5栋303、304、3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4579709Y。法定代表人:侯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钟山区牛腾志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大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钟山区牛腾志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牛腾志建材经营部以其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山区牛腾志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钟山区牛腾志建材经营部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