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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莫惠清、杨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莫惠清,杨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967号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港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玲娇,该公司员工。被告:莫惠清,女,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杨俐,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被告莫惠清、杨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秀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桂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