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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丕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3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雪松,青岛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丕清,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丕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87元,减半收取1793.5元,由原告承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