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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文敏与刘万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敏,刘万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敏,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洲,男。上诉人吴文敏因与被上诉人刘万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文敏未能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宝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文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春花审判员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