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伟、廖熠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廖熠,王盼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新余市渝水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被告人廖熠,男,1995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新余市渝水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渝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盼,男,1998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新余市渝水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盼支付房费,被告人陈伟提供身份证登记本市火车站旁的格林豪泰酒店607房间,之后被告人陈伟、王盼与廖熠、朱某、陈某等人先后在该房间吸食冰毒。2017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伟支付房费,被告人廖熠提供身份证登记本市火车站旁的格林豪泰606房间,之后被告人陈伟、廖熠与朱某、胡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陈某、彭某外出后回到该房间,三人再次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朱某、陈某、袁某、彭某、胡某、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格林豪泰宾馆住宿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认为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三被告人并同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盼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房费,被告人陈伟提供身份证登记入住本市火车站旁的格林豪泰酒店607房间,随后被告人陈伟、王盼一同参与吸食冰毒,且容留廖熠、朱某、陈某、胡某、袁某、彭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2017年3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陈伟支付房费,被告人廖熠提供身份证登记入住本市火车站旁的格林豪泰酒店606房间,随后被告人陈伟、廖熠一同参与吸食冰毒,且容留王盼、朱某、胡某、陈某、彭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伟、廖熠与朱某、陈某、彭某外出后又回到该房间,朱某、陈某、彭某在该房间内再次吸食了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陈某、胡某、袁某、彭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格林豪泰宾馆住宿登记单,渝水公安分局强制戒毒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伟、廖熠、王盼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盼仅参与容留他人吸毒一次,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廖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王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袁失复人民陪审员 王忠平人民陪审员 郭瑞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庆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