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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世汇与房红卫、淄博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汇,房红卫,淄博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35号原告:范世汇,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房红卫,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淄博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1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汇诉被告房红卫、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博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的鲁C×××××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的鲁C×××××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