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冯明灿与沈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灿,沈春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093号原告:冯明灿,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贤忠,诸暨市浣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春良,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夏吉、沈洁,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冯明灿与被告沈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但原告冯明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明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雨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