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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桂菊与王桂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桂菊,王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6执81号之二 申请人付桂菊,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 被执行人王桂枝。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绛县。 本院在执行付桂菊与被执行人王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正在履行中,现申请人付桂菊申请我院对(2016)晋0826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郝强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