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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诉刘云霞、马字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刘云霞,马字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632号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何清,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霞,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马字铭,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霞、马字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向被告刘云霞、马字铭送达应诉文书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