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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润香与长沙时代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润香,长沙时代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4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润香,女,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男,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时代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桐梓坡路399号枫桦名园时代帝景二单元203房。法定代表人:周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尚野,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润香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时代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帝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孙润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时代帝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尚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润香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孙润香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时代帝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时代帝景公司恶意隐瞒酒店转让承包的事实,在与孙润香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不仅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反而以欺骗的方式,提前三天张贴公告,谎称酒店装修营业,随即将其强行解散,时代帝景公司还事先扣除孙润香当月百分之三十的工资,声称“谁不签字,一分钱别想拿,过了8月1日,公司连一个人影都没有,看你们找谁去”,胁迫一个个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签字。2、形式上不合法:时代帝景公司没有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3、内容上不合法:时代帝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进行了协商,无法体现自愿原则,没有载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原因,补偿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第三条带有逼迫性。4、程序上不合法:没有提前告知和经过协商的法定程序。时代帝景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协议书的签订不违法,是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劳动者签字并实际履行。孙润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时代帝景公司向孙润香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失金38124.2元;2、时代帝景公司向孙润香赔偿2014年至2015年两年度年休假工资3380.83元;3、时代帝景公司向孙润香赔偿2014年至2015年两年度加班加点工资17129.53元;4、由时代帝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孙润香2005年10月15日入职时代帝景公司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后时代帝景公司因酒店经营不善,拟将酒店整体转让,遂与含孙润香在内的员工协商遣散赔偿等事宜。2016年7月31日,孙润香、时代帝景公司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现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在职期间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第二条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甲方及时结清乙方剩余工资,除此之外,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乙方12650元整。第三条甲方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自动终止,乙方不得再就包括工资待遇、加班费、社保、赔偿金、补偿金等问题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时代帝景公司按约向孙润香支付了补偿款。孙润香、时代帝景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等产生争议,孙润香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时代帝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124.2元、年休假工资33380.83元、加班工资17129.53元。该仲裁委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岳劳人仲案字〔2016〕第13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孙润香的全部请求事项。孙润香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孙润香、时代帝景公司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时代帝景公司按约履行给付补偿款义务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自动终止,孙润香不得再就包括工资待遇、加班费、社保、赔偿金、补偿金等问题以任何形式向时代帝景公司主张权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协议书存在无效或者可被撤销之法定情形存在,则该协议依法应当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时代帝景公司按该协议书之约定履行了支付款项之义务,孙润香在收到时代帝景公司补偿款后,又向时代帝景公司主张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润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孙润香负担。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润香和时代帝景公司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经审查,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孙润香主张时代帝景公司隐瞒转包事实欺诈其签订协议,及以不签协议就不发工资胁迫其签订协议,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孙润香与时代帝景酒店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第二,根据孙润香与时代帝景公司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的约定,时代帝景公司按约履行给付补偿款义务后,双方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自动终止,孙润香不得再就包括工资待遇、加班费、社保、赔偿金、补偿金等问题以任何形式向时代帝景公司主张权利。时代帝景公司已按协议书之约定履行了支付补偿款之义务,孙润香在收到时代帝景公司的补偿款后,又向时代帝景公司主张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孙润香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孙润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祖湖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