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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唯翔电脑设计有限公司与象山超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唯翔电脑设计有限公司,象山超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249号原告:宁波唯翔电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535160X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南路818号17幢118号。法定代表人:汪明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象山超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3089186191)。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铁拾村办公楼东侧。法定代表人:蔡绿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唯翔电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超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唯翔电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象山超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唯翔电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唯翔电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计136.50元,由原告宁波唯翔电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蒋盛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