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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9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77-1号。诉讼代表人:王浩,系支行行长。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青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晓光,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