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付强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怀柔厂,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怀柔厂。负责人高常军,厂长。被执行人付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怀柔厂与被执行人付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55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付强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前给付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怀柔厂沥青款67061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53元由被告付强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怀柔厂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付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十二万一千一百五十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付强名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怀柔厂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付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怀柔厂发现被执行人付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付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