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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牟甲沼、卓彩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甲沼,卓彩凤,刘致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牟甲沼,男,1952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卓彩凤,女,1955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刘致钊,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甲沼、卓彩凤与被执行人刘致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牟甲沼、卓彩凤于2017年1月3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致钊履行支付赔偿款11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执行得款6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后,本院又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致钊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刘致钊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本人正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振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