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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才吉、黄才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才吉,黄才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黄才吉,男,194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才洪,男,196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黄才吉诉黄才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6)赣0730民初2340,被执行人黄才洪应支付申请人黄才吉赔偿款0.830325万元,执行费50,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0.830325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才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2340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