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能福与李程平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能福,李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2496号原告:许能福,男,1953年9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李程平,男,1969年2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许能福诉李程平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小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能福、被告李程平两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能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赔偿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害人民币贰佰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7年3月24日晚,被告李程平未告知原告许能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许能福的承包田地偷偷挖成一个粪坑,侵占了原告长13.5米、宽13米的田地,致使原告无法在原有的田地上种植庄稼,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粪坑虽已填平,但原来该承包地有排水沟,故要求被告将该承包地恢复原状。被告李程平辩称,北塘边的几块土地是按人口平均一分二厘分配的,被告挖粪坑的地不是原告承包的,是被告从孙小梅处流转过来的,孙小梅是从许能军和原告处流转来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石狮行政村后巷自然村的村民。2017年3月24日,被告在位于该村北边小塘边原告承包的土地上挖一个坑用于装猪粪。2017年5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2017年6月25日,被告李程平将该粪坑填平。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个���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挖粪坑,其辩称挖粪坑的地是从孙小梅处流转而来,但其未提交土地流转协议,且原告否认其将土地流转给孙小梅,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停止侵害,鉴于被告已将其挖掘的粪坑填平,该诉请的侵害基础已不存在。原告诉称承包地中原有排水沟,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无据证实排水沟实际存在,且根据土地的天然特性、耕种及管理情况,土地的沟壑也受自然因素、耕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长期保持一致,故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赔偿损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李程平负担(此款原告许能福已预交,被告李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