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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放云、徐元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放云,徐元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放云,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元昌,男,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林放云与徐元昌(2017)浙0803执6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573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