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放云、徐元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放云,徐元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放云,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元昌,男,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林放云与徐元昌(2017)浙0803执6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573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