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义勇申请执行王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勇,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78号申请人李义勇,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人李义勇依据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39号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3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