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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瞿学仕故意伤害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5号瞿学仕: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刑初字第9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系行使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于1999年4月10日14时许,驾驶松花江牌小客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河滩非法经营,并搭载乘客刘建华(男,时年35岁)到大台地区灰地后,因刘建华未能借钱给付车费而与你发生争执。16时许,在去王平村途经落坡岭坡顶路段时,你与刘建华再次发生争执,你持改锥猛刺刘的头部等处,刘建华因头右颞部被刺破致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你于4月13日被抓获归案。原判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所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