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与李宝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李宝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22号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组织机构代码40122055—7,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团结北里7号楼旁。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宝树,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诉被告李宝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房管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