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春玉、张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玉,张玉强,滨州市北海新区昊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玉,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张玉强,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滨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昊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海新区马山子镇付台子村北。法定代表人:赵振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玉与被执行人张玉强、滨州市北海新区昊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