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正明、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正明,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特32号申请人:杨正明。委托代理人:高勇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法定代表人:张伟,院长。申请人杨正明与被申请人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申请人杨正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正明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杨正明负担。审判长 刘尊知审判员 郭 静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超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