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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天龙与徐跃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龙,徐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吴天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徐跃辉,男,汉族吴天龙申请徐跃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汨刑初字第212-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天龙于2017-1-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汨刑初字第212-1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