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谭磊、杨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杨乐,谭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201号原告:王艳杰,女,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杨乐,男,满族,1992年6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辉南县样子哨镇。被告:谭磊,男,民族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1358838U。负责人:张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杰诉被告谭磊、被告杨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王艳杰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