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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939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27509009。法定代表人:唐志勇,总经理。被告:陈月,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陈月外出,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滕巧红人民陪审员  陈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