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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波与熊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熊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33号之二原告:姜波,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熊伟兵,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姜波诉被告熊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姜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波承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寥毛女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