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波与熊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熊伟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33号之二原告:姜波,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熊伟兵,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姜波诉被告熊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姜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波承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寥毛女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