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巧林、邹会荣与谭建东、徐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林,邹会荣,谭建东,徐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陈巧林,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执行人邹会荣,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现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谭建东,男,195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徐卫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陈巧林、邹会荣与谭建东、徐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谭建东、徐卫东应归还陈巧林、邹会荣借款546.2635万元,并支付以546.26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68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1880元,由谭建东、徐卫东负担524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建东、徐卫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徐卫东下落不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徐卫东、程丽敏共同共有位于常熟市润欣花园B-18幢01房屋、徐卫东、程丽敏共同共有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902房屋、徐卫东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报慈新村二区15幢房屋,谭建东、唐瑞华共同共有的位于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307房屋、308房屋,谭建东、唐瑞华、谭静文共同共有的位于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2204房屋,上述房屋均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认可徐卫东下落不明之事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