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遂川绿丰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川绿丰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遂川绿丰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于田镇堂镜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7180115-5。法定代表人:韩明,经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罗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56009721A。法定代表人:屈顺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遂川绿丰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赣0881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川绿丰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遂川绿丰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遂川绿丰有机肥科技有限公司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并经其同意,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3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张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凡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