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飞、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黄飞,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朱梦佳,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爱国,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飞与被执行人周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周爱国的下落,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经公安布控将被执行人周爱国司法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爱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