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斯诠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斯诠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71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斯诠,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宏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乐漂、郑恢燎,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斯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萍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斯诠及其辩护人林乐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年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斯诠酒后在本市湖里区乐都汇购物中心三楼“宝乐迪”KTV内滋事,随后被出警至现场的民警控制并被带上警车后带回禾山派出所处理。20日零时许,警车驶入派出所院内后,被告人王斯诠朝民警徐某吐口水,并用脚踢踹民警徐某面部,随即被民警与协警控制并带入派出所办案区,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经检验,民警徐某外伤致左颧弓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斯诠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久华、陈猛、张志明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书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及截图、报警登记、门诊病历、工作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斯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斯诠用脚踢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系暴力袭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斯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辩护人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斯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古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郑弦扬书 记 员 : 徐 彧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