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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友,男,1967年3月5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县。1997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渝酉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宋友与田某(已判决)来到酉阳县官清乡街上欲图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宋友趁正在赶集的被害人杨某不注意,拉开其背包拉链,田某遂从背包内拿走5000元人民币及存折。盗窃行为被群众发现后,田某、宋友逃离现场。2017年6月6日早上,民警在贵州省德江县一工厂内将被告人宋友抓获,宋友归案后退赃25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宋友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宋友与他人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宋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6日起到2018年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