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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易东与杨家安陈青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东,杨家安,陈青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69号申请人易东,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杨家安,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陈青莲,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易东与被申请人杨家安、陈青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易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青莲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x路xx号香山美筑x幢xx—x【产权证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151xxx号】房屋和重庆市渝北区xxx街道xx路xx号渝北中央公园二期x幢xx-x【产权证号: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305xxx号】房屋及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杨家安所有的渝BDEx**号和渝AWQx**号小汽车或冻结二被申请人5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易东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易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易东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