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大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大坤,杨豆兰,唐心军,马仁福,唐大保,唐兴传,唐大峰,唐存伟,唐心海,唐心刚,唐心勇,唐心丰,唐存田,唐心河,唐心臣,唐兴亮,唐心树,唐兴来,唐兴科,唐心俊,唐心学,芦广利,唐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被执行人:唐大坤,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杨豆兰,女,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军,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马仁福,男,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大保,男,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兴传,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大峰,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存伟,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海,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刚,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勇,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丰,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存田,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河,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臣,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兴亮,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树,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兴来,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兴科,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俊,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心学,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芦广利,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唐明学,男,汉族,1956年7月9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大坤、杨豆兰、唐心军、马仁福、唐大保、唐兴传、唐大峰、唐存伟、唐心海、唐心刚、唐心勇、唐心丰、唐存田、唐心河、唐心臣、唐兴亮、唐心树、唐兴来、唐兴科、唐心俊、唐心学、芦广利、唐明学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大坤、杨豆兰、唐心军、马仁福、唐大保、唐兴传、唐大峰、唐存伟、唐心海、唐心刚、唐心勇、唐心丰、唐存田、唐心河、唐心臣、唐兴亮、唐心树、唐兴来、唐兴科、唐心俊、唐心学、芦广利、唐明学银行存款72983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