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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宸韵服装经营部、龚锋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宸韵服装经营部,龚锋伟,荣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宸韵服装经营部,住所地: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B区一楼769号。经营者:龚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锋伟,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8号101房。法定代表人:冯荣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宸韵服装经营部和龚锋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77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宸韵服装经营部和龚锋伟上诉称,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住所地受理该案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银联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商方服务协议书》第11条第1点内容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协议甲方即荣邦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8号101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