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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149号申请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7106。法定代表人:秦炳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松,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10号院1号楼2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053665。法定代表人:王娥英,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单号:XXXXXXX)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0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