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伟,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5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快速办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伟和王某2(已判决)在仁怀市中枢街道二小后门附近审美造型理发店旁的公路边,将被害人邹某停放的一辆价值6741元的白色新宝牌XB150-19F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现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2.2016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伟和王某3波(已判决)在仁怀市中枢街道二小后门附近审美造型理发店旁的公路边,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的一辆价值8460元的白色新世纪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现该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3.201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伟和王某3波、熊某(已判决)至仁怀市盐津街道姜家寨小区悦洋洋幼儿园旁,将被害人罗某1停放的一辆价值12838元的白色赤兔马牌二轮摩托车盗走。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伟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另查明,被告人杨伟于2017年5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罗某13000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罗某1部分损失,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伟退赔给被害人罗福运造成的经济损失九千八百三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发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琼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