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绵阳市睿平商贸有限公司与绵阳华麟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睿平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华麟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睿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飞虹路5号1幢三单元3楼1号。法定代表人:赵毅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华麟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红星街98号4楼1-7。法定代表人:胡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波,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阳市睿平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华麟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睿平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绵阳市睿平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忠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