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郭森堂与车晓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森堂,车晓明,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2191号原告郭森堂,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被告车晓明,男,汉族,1969年3月3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被告王建,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原告郭森堂诉被告车晓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森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森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森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赵鲜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孙婧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