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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刑春生、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春生,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900号申请人:刑春生,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印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印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刑春生与被执行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士文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