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刑春生、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春生,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900号申请人:刑春生,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印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印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刑春生与被执行人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士文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