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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买海洋与拜红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海洋,拜红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23号原告:买海洋,男,1991年2月28日生,回族,住沁阳市。被告:拜红旗,男,1972年8月5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原告买海洋与被告拜红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买海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买海洋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买海洋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