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买海洋与拜红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海洋,拜红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23号原告:买海洋,男,1991年2月28日生,回族,住沁阳市。被告:拜红旗,男,1972年8月5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原告买海洋与被告拜红旗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买海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买海洋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买海洋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