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传彬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彬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传彬,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辩护人陈禺旭,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传彬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传彬及其辩护人陈禺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传彬于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月7日期间,在仅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核准采伐林木蓄积192立方米的情况下,召集工人砍伐资中县宋某甘家寺村茶山上湿地松共计834.1吨(经鉴定,林木重量折合林木蓄积1042.625立方米)。其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数量滥伐林木达850.625立方米。另查明,孙传彬系在司法机关通知其询问其他案件时,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传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贺某,刘贤光,吴某、李某1、黄进之、陶某、杨某成、孙某1、孙某2、李某2、罗某、陈某、江福远、刘某2、孙某3、周某、肖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资中县森林公安局侦办宋家镇雷氏祠村滥伐林木案回复、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申请报告、林木采伐公示、宋家镇甘家寺村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资中县鹏达良繁猪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资中县嘉富木业有关单据、资中县平辉木业有关单据、林木砍伐购买协议、宋家镇甘家寺村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孙传彬工天记录本、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月7日期间,位于资中县宋家镇雷氏祠村(原甘家寺村)的茶山被砍伐对商品原木析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川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资中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传彬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面积达850.62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传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陈禺旭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传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由被告人孙传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恢复种植被毁林面积850.625立方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林审 判 员 黄 平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