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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颜世伟与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世伟,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37-1号申请人:颜世伟,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镇后桥村。法定代表人:芮润良,厂长。申请人颜世伟与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颜世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所有的硫化机8台(保全标的额16万元)。申请人颜世伟以现金10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所有的硫化机8台(保全标的额16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申请人山东莱州市金桥橡胶制造厂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颜世伟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