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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明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明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审40号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凤凰大道铂金公馆南侧海州区社区服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许巍,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同开,海州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潘家礼,海州区卫生监督所三科科长。被申请人周明先,男,194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周明先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高 照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