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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惠英、杨文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惠英,杨文龙,李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胡惠英,女,1944年5月2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杨文龙,男,1954年6月2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李运梅,女,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县。系杨文龙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1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文龙、李运梅银行存款1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文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