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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董文金与张维峰、董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金,张维峰,董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302号原告:董文金,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学胜,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维峰,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然,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有和,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董文金与被告张维峰、董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董文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有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文金申请撤回对董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金撤回对被告董有和的起诉。审判员  龙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