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与张志利、濉溪县城北未名居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张志利,濉溪县城北未名居土菜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830号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住所地濉溪县。经营者:戴立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被告:张志利,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城北未名居土菜馆,住所地濉溪县。经营者:单长治,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与被告张志利、濉溪县城北未名居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