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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三翠与被告谢敏、刘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三翠,谢敏,刘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1166号原告:郑三翠,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田县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林(特别授权),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田县。被告:谢敏,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田县。被告:刘冬云,女,1970年5月6日出生,住新田县。原告郑三翠与被告谢敏、刘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郑三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三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三翠撤诉。案件受理费7074元,减半收取计3537元,由原告郑三翠负担。审 判 长  郑春荣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人民陪审员  郑光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红花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