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牛超、花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超,花云,李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牛超,男,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花云,女,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国龙,男,199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超、花云与被执行人李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牛超、花云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程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