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红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7执146号被执行人周红良,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浮牌村5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73051439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戎华与被执行人周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周红良至今未履行本院(2016)浙0727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按规定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周红良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